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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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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9/6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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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合积[2007]78号【字体:大中小】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08-02-01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和管理。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第二章 提取条件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并用于支付房租费用的: 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八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第三章 提取额度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且不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一年内办理提取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住房公积金手续,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提取金额取至百元。对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内公积金的提取须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按第十条规定办理。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因符合其他规定条件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保留不得低于最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额之和。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上年度实际还款本息,提取金额取至百元。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划转住房公积还贷协议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三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