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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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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9/7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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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标字[2001]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查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二○○一年三月七日山东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执行的标准。本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批准。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工程,不得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业产品,严禁使用。第二章管理范围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的单位设立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岗位,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督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及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督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第十一条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对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否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三)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四)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