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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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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探讨.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9/9/7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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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探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股权转让纳税筹划问题探讨摘要: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转让行为日益频繁,转让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已引起广泛重视。文章汇总了国家税务总局对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通过案例分析,对股权转让的不同方案进行比较,并提出纳税筹划应注意的相关问题。关键词: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案例分析Abstract:Alongwithcapitalmarket’sdevelopment,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behaviorisdaybydayfrequent,’srightstransferrelatedstipulation,throughthecaseanalysis,parisontothe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sdifferentplan,andproposedthetaxpaymentpreparationshouldpayattentionrelatedquestion. keyword:Stockholder’srightstransfer;Taxpaymentpreparation;Caseanalysis 前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参、控股方式进行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已成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对应,股权转让行为也日益频繁,在转让过程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已成为众多企业所关注的问题。一、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只有在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照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二、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案例分析转让方案一:按照账面价值转让。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800万元(6000×80%-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