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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医院投诉管理讲座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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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医院投诉管理讲座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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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院投诉管理讲座4这里面除了有外部的原因,肯定与专家们本身的错误认识有关。外部原因如《条例》对事故的定义取消了“直接造成”4字,以及来自行政的、司法界的、舆论的压力……但鉴定毕竟是我们医学专家自己定的呀!主要原因就是将医学鉴定会,开成一个学术研讨会!那么,医学鉴定与学术研讨究竟有什么区别?一、性质不同医学鉴定是一种法律行为;学术研讨是一种职业行为(或科学行为),是医疗服务中的一个项目。二、目的不同医学鉴定解决的是法律问题;学术研讨解决的是学术难题或职业道德问题。三、主体不同医学技术鉴定的主体是法定的,即鉴定人员的资格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要经法定的鉴定机构或有关行政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考核或批准而获得主体资格;学术研讨参与人的主体资格无须法律规定,凡有行医资格的人员,应组织者的邀请均可成为其主体。四、标准不同五、结果不同医学鉴定标准:1、追究的是法律责任,只能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操作规范的最低要求为标准。2、只要未违反禁止性规定,或者按医学教课书上所介绍所允许的做了,就不构成违法。3、只能以客观标准为标准,应尽量避免主观臆断。学术研讨标准:1、学术研讨追求的是完美,以最高道德要求和最高学术标准为标准(医学是永远也达不到完美的,若将医学鉴定会开成学术研讨会,就有可能将所有医疗行为错定为医疗事故)。2、必须找出最佳治疗方案。3、除以客观标准为标准外,专家的主观意见往往起决定作用4、医疗缺陷不是认定事故的依据。由于医疗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故医疗事故的构成,必须同时符合民事过错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才能成立,即必须同时符合①有违法行为的存在;②有损害后果的存在(根据《条例》的规定,这种后果必须达到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③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件。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4、学术研讨不适用法律标准,在决定医疗方案时应尽量避免医疗缺陷为原则。5、禁止以结果推断行为是否有过错(以结果来推断行为是否有过错,这在法学理论上叫“客观归错”,它是极端客观主义的产物。更由于医学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对医疗过错责任的认定切不可只看结果,而不言其他。尤其不可忽视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存在)。5、应当从结果中总结经验教训。6、在认定是否存在有医疗责任时,应当结合医院的级别、条件及行为人的技术职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专家们在进行鉴定时,不可用自己的水平来衡量被鉴定对象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有技术缺陷。若按这种思维逻辑推理,岂不是只有三甲以上的医院和具有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学专家才能给病人看病?国家既允许了乡村的赤脚医生有行医资格,那么,在对“乡医”、“赤医”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时,就应当用乡村的医疗条件和赤脚医生的水平进行评判。否则,医疗职业岂不成了“请君入瓮”的法律陷阱?6、一般不必考虑医院的级别、条件及行为人的技术职称。而且还不光是将医学鉴定会,开成一个学术研讨会这么简单。还有:第一,你是事后来检讨别人的错误,如果在事后再回过头来审查,除非是白痴,再怎么笨的人也能知道错在哪里,知道下一次碰到类似情形该怎么做。第二,你是用大专家们集体的智慧,在挑剔一个小医生的错误,这能挑不出毛病吗?第三,医学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的,还有学术观点与流派的不同,而错定事故。第四,除了水平与学术流派外,还可能因各人的经验、经历不同,而各有所长。本来我什么都不如你,就刚好在这一个问题上我比你有水平。第五,专家自我定位不准,认为如果我作为专家挑不出毛病来,我就不专家了。须知,医学鉴定不是鉴定你专家的学术水平!而是鉴定被鉴定对象是否连最低的技术要求都没有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