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北京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80-4-9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文号:京政发(1980)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现将《北京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进行。1980年4月9日北京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为适应首都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凡是在北京征地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办理拆迁安置工作。第二条国家建设需要搬迁单位和住户时,必须妥善安置被迁单位和住户。被迁单位和住户必须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时搬迁、腾地。被迁单位上级机关和被迁住户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搬迁,负责做好动员工作。第三条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建设用地单位要在当地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县房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各项有关事宜。二、居民拆迁安置办法第四条拆迁城镇居民房屋,建设用地单位应事先把拆迁安置房准备好,并经房管部门验收具备使用条件后,再动员居民搬迁。拆迁私有房屋,按房管部门的规定估价,价款一次发给房屋所有人。第五条居民安置房的数量应根据原住房情况和家庭人口状况确定。原住房数量以正式承租为准,家庭人口以拆迁范围内的正式户口为准(在建设用地拆迁范围确定之后,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通知当地派出所停止户口迁入),但对在京郊插队的知识青年(不包括在当地结婚安家的),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战士(不包括干部),户口在本市学校、工作单位或托儿所而本人经常回家住宿的直系亲属,以及夫妇一方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应予安置。年满十三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和其他单身家庭成员,可以按异性分室的原则进行安置。同性不分室,但三人或超过三个单身成员的应分室。两个以上不满十三岁的子女,可以和父母分室安置。夫妇双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原则上视同两个子女一样分配住房。但鉴于目前房屋比较紧张,暂按其子女年满八周岁的,再和父母分室安置。已经登记结婚的子女和男满二十六岁、女满二十四岁的未婚子女,可以安排结婚用房。原住邻近共同生活的一户居民,如部分房屋划进拆迁范围分开居住确属不方便的,口J以全户安置。原住房较宽的被迁居民,可以根据其人口现状给以适当照顾,但不能保证其原居住而积。第六条被迁居民自愿要求换房的,可由换房双方直接办理换房手续,但任何一方不得因此多要房,更不得因为换房而影响拆迁工作。拆迁工作人员不得为自己与被迁居民换房。第七条被迁居民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会和搬家,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不影响评比、奖励。第八条财贸、教育、卫生部门,对被迁居民的粮食、副食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医疗、转学、转托等问题,要事先做好计划安排,认真负责解决。第九条居民违章自行搭建的房屋、棚子等,应无条件地自行拆除。三、单位拆迁安置办法第十条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用房,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应本着支援国家建设的精神,按照紧缩用房、节约用地、节约开支的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按原建筑面积和所需投资、材料拨给被迁单位自行解决。被迁单位自行建设确有困难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区进行迁建。对拆除的房屋,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