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根据《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财企〔2013〕390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权是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目前仍为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出质的形式,向银行申请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包括直接质押贷款和间接质押贷款等形式。直接质押贷款,指企业通过专利权出质,直接与银行签订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等)来获取贷款。间接质押贷款,指企业通过其它有资格的单位(如企业、担保公司等)提供担保,以专利权出质作为反担保来获取银彳丁贷款。第三条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在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安排专项预算。第四条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协调引导、科学评估、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第五条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核、立项;武汉市财政局负责对所立项目发放贴息资金,并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监督、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第二章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第六条贴息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为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中小企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各类企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和有效专利,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管理制度,并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二)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三) 企业无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不良记录。第八条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所获的贷款在正常还贷后所支付的贷款利息O第九条贴息资金额度一般不高于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的利息总额的50%,且一个企业的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资金的支付采取在企业正常偿还贷款和利息后一次性核拨的办法。第十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企业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贴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贴息。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第十一条企业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贷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或企业与银行签订了由其它单位担保的贷款合同,同时与担保单位签订了以专利权出质的反担保合同。上述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终止;(二) 企业已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三) 企业既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同时也是所出质的专利权的权利人;上述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在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五)质押期间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有效;(六)出质的专利权为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其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十二条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须在2个月内向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企业进行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 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备案表(登录武汉市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