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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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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wxc6688 2019/9/10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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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公派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方针政策,负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    (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以下简称使领馆)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    、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留学服务机构)负责为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办理签证、购买出国机票等提供服务。    ,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向留学基金委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指导联系国外高水平学校,对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业务学****进行必要指导。    推选单位应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与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拔与派出    第四条公派研究生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留学基金委完成公派研究生选拔录取工作后应及时将录取文件与名单通知推选单位、留学服务机构和有关使领馆。    第六条国家对公派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公派研究生出国前应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见附1,以下简称《协议书》)、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    经公证的《协议书》应交存推选单位一份备案。    第七条公派研究生(在职人员除外)原则上应与推选单位签订意(定)向就业协议后派出。    第八条出国前系在校学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应及时办理学籍和离校等有关手续。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    在校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其档案和户籍由推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    应届毕业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推选单位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条推选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归口负责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案;对本单位公派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组织学****国家公派留学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为公派研究生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    指定教师或联系人应与公派研究生保持经常联系,对其专业学****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留学服务机构依据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录取文件和公派研究生本人所持《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见附2),代为验收公派研究生的《协议书》和查验“出国留学保证金交存证明”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开具《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见附3)等。    第十二条留学服务机构为公派研究生办理出国手续后,应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