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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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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19/9/10 文件大小:2.65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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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宁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专项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和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名词释义)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遵循原则)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市辖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和审计监督工作。第二章资金交存第六条(交存范围)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免交范围)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公用设施设备间、设备架空层、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棚)、建设单位以物业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房屋不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车库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的所有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以户门号或车位号分设户账。第八条(商品房交存标准)新建的住宅、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标准交存:(一)无电梯的住宅、别墅按每平方米70元交存;(二)非住宅、有电梯的住宅按每平方米100元交存。前款所列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审核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九条(公有住房交存标准)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交存,首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售房款的2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第十条(交存途径)首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交。第十一条(交存方式)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将其代收的已售房购房人交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