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规名称】 警察人员管理条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9-01【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文】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第1条本条例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三十二条及警察法第三条规定制定之。第2条警察人员之管理,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有关法律之规定。第3条本条例所称警察人员,指依本条例任官授阶执行警察任务之人员。第4条警察官职分立,官受保障,职得调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职。第5条警察官等为警监、警正、警佐。各分一、二、三、四阶,均以第一阶为最高阶。第6条拟任警察官前,应就其个人操守、素行经历及身心健康状况实施身家调查;其身家调查办法,由内政部定之。警察官于任职前,应注意其智力、体能、学识、经验及领导才能,并考量其对任职之地区、语言、风俗****惯、民情等适应能力。第7条初任警察官时应宣誓,誓词如左: “余誓以至诚,恪遵国家法令,尽忠职守,报效国家,依法执行任务,行使职权,勤谨谦和,为民服务,如违誓这,愿受最严厉之处罚,谨誓。”第8条警察人员之职称,依各级警察机关组织法规之规定。第9条警察人员由内政部管理,或交由直辖市政府管理。第10条初任警察官之年龄,不得超过左列规定: 一警佐四十岁。二警正四十五岁。三警监五十岁。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项限制。第11条警察官之任官资格如左: 一警察人员考试及格者。二曾任警察官,经依法升官等任用者。三本条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铨叙合格者。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备前项各款资格之一外,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三阶以上,应经警察大学或警官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四阶以下,应经警察大学、警官学校、警察专科学校或警察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第12条警察人员考试及格者,取得任官资格如左: 一高等考试一级考试或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一等考试及格者,取得警正一阶任官资格。二高等考试二级考试或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二等考试及格者,取得警正三阶任官资格。三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或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三等考试及格者,取得警正四阶任官资格。四普通考试或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四等考试及格者,取得警佐三阶任官资格。五初等考试或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五等考试及格者,取得警佐四阶任官资格。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各等级考试及格人员,如无相当官阶职务可资任官时,得先以低一官阶任官。第13条警察人员官阶之晋升,准用公务人员考绩升职等之规定。警察人员具有特殊功绩晋阶者,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第14条警察人员之晋升官等,须经升官等考试及格。经铨叙部铨叙审定合格实授警正一阶职务满三年,连续三年年终考绩,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并叙警正一阶本俸最高级,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取得升任警监四阶任官资格,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一经高等考试或相当于高等考试之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及格者。二经警察大学或警官学校四年学制以上毕业者。经铨叙部铨叙审定合格实授叙警佐一阶本俸最高级,最近三年年终考绩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并经晋升警正官等训练合格,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取得升任警正四阶任官资格,不受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一经普通考试、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四等考试或相当委任第三职等以上铨定资格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及格,并任合格实授警佐一阶职务满三年。二警察学校或警察专科学校警员班毕业,并任合格实授警佐一阶职务满十年者,或警察专科学校专科警员班或警官学校、警察大学专修科毕业,并任合格实授警佐一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