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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的内容100分 人民警察内部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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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的内容100分 人民警察内部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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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的内容100分 人民警察内部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的内容100分人民警察内部管理条例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的内容100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6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已经2003年4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二ΟΟ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令。第二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要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按绩施奖;(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三)公开、公平、公正;(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第四条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奖励工作。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政工部门做好奖励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奖励经费列入各级公安机关财务年度预算,从公安业务费中列支,专款专用。第二章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第六条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第七条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第八条个人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在职在编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第九条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是指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第三章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应当给予奖励:(一)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二)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三)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四)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行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成绩突出的;(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成绩突出的;(六)认真完成综合管理、警务保障等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七)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有发明创造、革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八)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群众服务,成绩突出的;(九)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一)不畏艰难,不怕牺牲,积极参加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稳定、治安防范管理等各项公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二)依法行政,文明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成绩突出的;(三)锐意进取,勇于探索,有理论创新、革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四)勤奋学****刻苦钻研,积极参加教育训练,努力提高警务技能,成绩突出的;(五)爱岗敬业,保持良好作风,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六)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七)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余下全文>>公务员条件里人民警察评授警衔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指示,拟定本实施办法。一、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凡不具有人民警察性质的单位和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一)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门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从事指挥决策、监督保障和业务工作的人民警察;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人员,由于目前有某种情况,如职务未定、出国留学进修、已连续病休二年以上未恢复工作、工作不称职、因违纪违法功正在受审查等,暂缓评定授予警衔。以工代警的人员,待办理干部录用手续后再评定授予警衔。(二)不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已批准离休、退休或在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已到离休、退休年龄的人民警察;不服从组织分配、拒不到职的人民警察;已决定调离人民警察工作岗位的人员;企业单位的人员;事业单位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群众性学术团体的人员;合同制民警;所有工勤人员;其他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三)企事业单位中政企(事)职能不分的公安机构及其人员,待清理整顿、理顺体制后,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