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文件
余民[2006]191号
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达到申报审核程序化、公开化,管理动态化、规范化,保障金发放社会化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和《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余政发[2001]17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个人申请
凡我区城乡常住户口,家庭经济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均有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的权利。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应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一)申请书。申请书的标题应为“享受低保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姓名、年龄、劳动能力、身体状况、职业、月收入及收入渠道,申请享受低保的原因等。申请书必须真实反映家庭状况,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在向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申请低保时,应根据家庭成员的不同情况,如实向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供相应的材料,主要有: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人户分离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2、家庭成员的工资或离退休养老金等收入证明;3、离婚证(判决书);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应提供残疾证;5、家庭成员中有学生的,应提供学生证; 6、病情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本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7、储蓄及其他金融性财产证明;8、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登记证明和基本生活费或失业救济金及享受期限证明;9、企业改制买断工龄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金额及用途证明;10、家庭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煤(燃气)及生活费支出缴款凭证11、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劳动就业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书;12、有工资的申请人在出具工资证明时,必须提供正规的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劳资部门公章,并由劳资部门负责人签名,签名者应注明“本工资表真实有效,本人对出具的证明负责”。13、农村家庭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赁合同,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初审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所需申请材料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并按程序做好以下工作:
(一)审查材料。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接到低保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填写《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在2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审查复印件时必须审查原件,审查后,要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人对审查材料负责”的字样,并签署审查人姓名、审查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对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申请表填写不清楚、内容不全的一律退回,并下发《退回通知书》,在2日内通知申请人。
(二)入户调查。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内容清楚,材料真实齐全的申请低保家庭,7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入户调查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入户调查时,除调查家庭情况外,还要有调查人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评估意见和调查人对所调查情况负责的内容,并由调查人、见证人签字,签署调查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入户调查情况若与本人申请内容不一致,将材料退回本人,并说明原因。
入户调查应采取以下方法:
1、看。主要看家庭住房及房屋装修、家具、家电,非生活高档消费品,电话交费单据,家庭成员穿戴等。
2、问。主要询问申请人家庭成员人数,每个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龄、劳动能力、身体状况、职业、月收入、日常消费、子女上学等
3、听。听取单位、周围群众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的反映,同周围群众相比是否属于贫困户,了解申请人家庭是否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移动通讯工具,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是否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是否出入营业性餐馆和娱乐场所、有无多处住房等。入户调查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入户调查内容不全特别是收入不清楚的一律不予审批。
(三)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评议。入户调查后,对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张榜公布的时间为7天。张榜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低保管理人员负责填写《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有异议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重新核查,可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召开低保评议小组会议评议,公布评议结果。审批表中“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核查意见”栏内公示时间必须填写,同时由经办人签名。调查意见栏内由负责人写清申请人家庭是否经过入户调查;是否经集体评议及评议结果;公示结果,公示后有异议的重新核查情况;同意呈报的,要承诺对申请人家庭审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