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X-2009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材料…………………………………………………………(7)第三章设计…………………………………………………………(8)第四章制造…………………………………………………………(10)第五章气瓶附件……………………………………………………(11)第六章充装和使用…………………………………………………(12)第七章定期检验……………………………………………………(18)第八章附则…………………………………………………………(22)附件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23)附件2瓶装气体的物性、饱和蒸气压和充装系数………………(23)附件3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要求………………………………(26)附件4气瓶报废通知书……………………………………………(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建议:在安全技术规范中不要使用“保证”、“确保”修改说明:根据有关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变化进行了修改。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35MPa(表压,下同)·L、~3000L、盛装永久气体(也称非液化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含填料气瓶等及其附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吸附气体的气瓶、仅在灭火时承受瞬间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有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非重复充装气瓶、溶解乙炔气瓶、焊接绝热气瓶、呼吸器用纤维全缠绕复合气瓶、车用气瓶(含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车用二甲醚钢瓶、车用焊接绝热气瓶、车用金属内胆纤维缠绕气瓶、长管拖车用大容积无缝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等。修改说明:按照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版规定的范围进行了修改,使其规定相互一致。增加本规程所覆盖的气瓶品种,主要包括国内现有产品,使下文有关规定有出处。将“永久气体”改为永久气体“(也称非液化气体)”,增加表述方法。第三条在本规程第二条范围内的气瓶及其附件,如属于车用气瓶,还应当符合《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气瓶附件还应当符合《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上述规程中没有规定的,均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修改说明:1、《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与本规程关系密切,因此参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写法增加第三条。第四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有关气瓶的相关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修改说明:1、由于机构变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改为“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2、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取消运输、储存及经销部分内容。第五条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气瓶设计超出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范围的,可由制造单位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经过气瓶专业的标准化技术机构评审。第六条气瓶产品应按照TSGR1003《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RXXXX《气瓶型式试验规则》的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核准的机构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在气瓶产品的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制造许可评审或批量制造。修改说明:根据《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气瓶型式试验规则》,并参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要求修改。第七条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品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第八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制造气瓶产品或制造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气瓶,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