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农村妇女生育健康状况调查
——以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下辖五村为例
刘馨刘文明作者:刘馨,中南大学社会学系硕士生;刘文明,中国社会学会理事,复旦大学世界文化史博士,中南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本文以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下辖五村为研究个案,从安全分娩与产褥期保健、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及婴儿体检、产前劳动与产后休息、妇科检查与妇幼保健服务利用水平等几个方面,对当前农村妇女生育健康状况与服务进行了调查分析, 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农村妇女生育健康
一、问题的简单回顾
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卫生组织(WHO)人类生殖研究发展培训特别项目主任乔斯·巴泽拉托博士(Dr. Jose Barzelatto)首次明确提出了生育健康的概念,并指出生育健康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生育调节、孕产妇保健、婴幼儿保健及控制性传播疾病。1994年9月在开罗召开的联合国人口与发展大会(ICPD)上,WHO对生育健康作了正式的界定,提出生育健康“指在生命的所有阶段,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过程的有关的所有方面处于身体的、心理和社会适应的一种完美状态,而非仅仅是没有疾病或功能失调。”孟宪范. 转型社会中的中国妇女[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 第111页.
生育健康这一概念的出现,表明人类社会对妇女权益及妇女健康重要性的认识又大大前进了一步,它突破了传统的生物医学的范畴,其内涵扩展到了更为深层的心理和社会领域。
以往中国学者对生育健康问题的关注与研究,多局限于卫生保健部门。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际机构的资助下,中国生育健康的研究从医学领域扩展到社会科学领域,出现了跨学科、多学科的趋势。1998年底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在北京举办了“开罗/北京会议于中国生育健康: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肖巍在《我国的生育健康: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视角》一文中指出:妇女生育健康应有伦理学的论证,但目前在主流伦理学中对生育健康的研究尚属空白。邱仁宗教授呼吁:在制定健康政策和医疗改革方案时,不应只注重经济导向而忽略伦理导向,应将关怀伦理学的准则纳入生育健康规划,以利于公正的解决健康问题,增进妇女的自主权。刘伯红研究员认为:生育健康命题改变了人们习以为常的看待妇女健康问题的立场和观点。中国传统的学术研究、政策决策和妇女运动在对待妇女问题上的一个重要缺失是存在性别盲点,缺乏性别分析的敏感性。因此,应在妇女健康问题上引入社会性别视角,以赋予妇女健康研究和妇女健康决策以新的思路和内容。周伟文在《生育健康与妇女知情选择》一文中对妇女知情选择的内涵进行了分析,指出生育健康给妇女带来的绝不仅仅是健康的身体,更重要的是它赋予妇女一种选择的权利,一种做人的尊严。肖扬. 走向21世纪的中国妇女生育健康“开罗/北京会议与中国生育健康”研讨会综述[J].,第55-56页.
2002年12月,在北京召开了由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主办、福特基金会资助的“中国妇女健康促进:政策与措施论坛”,国内妇女和生育健康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妇女组织和政府部门有关代表及妇女工作者近50人参加了会议,探讨了促进中国妇女生育健康的政策与措施。
通过对国内生育健康研究现状及其实践的回顾,我们发现,在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城市地区,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