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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4年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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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4年 ….doc

上传人:endfrs 2015/12/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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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4年 ….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增强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三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
;
(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的信用自评报告;

(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其中:
、设备到位、进度管理、财务管理、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核评价;
、设备到位、进度管理、财务管理、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核评价;
、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分包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进行审核评价;
(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 制订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督促指导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加强信用动态管理;
,将确认的参评项目名单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确定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布;
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职能分工负责辖区内有关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有关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但本条(三)款第4项职责仍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除本条(三)款第4项职责所涉及工作内容以外,本办法中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内容,均适用于本条所指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四)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负责对施工企业进行日常信用动态管理;
、履约行为、其他行为信用评价数据,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第四条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范围为:
(一)评价年度内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具有交通方面施工资质的省内、省外施工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被查实在浙江省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不包括安保和养护工程),均列入施工企业参评项目范围。
第六条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对施工企业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当施工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该企业信用等级由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水运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经施工企业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信用评价内容由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九条信用评价得分实行100分制,其中投标行为评价得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