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湘江乡计生办
二、责任人
计生办主任
三、政策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四、征收对象
违法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的当事人
五、征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社会抚养征收管理办法》对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区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六、征收程序
1、立案
经群众举报或人口计生部门发现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应当立即立案,填写立案报告。主要领导审批并指定2个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调查取证
(1)、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确认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对取得一定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但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经区级人口计生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可书面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作出亲子鉴定。
(2)、确定被调查人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事实后,对其双方上年度收入进行调查取证。
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标准的建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分管领导牵头,与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决定。
3、审批
区人口计生部门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股长和工作人员为组员。
拟按照2至3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