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养老院设计标准1 总则  书为适应本市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根据本市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满足老年人对建筑设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专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施、原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参照执行。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注意人文环境和谐,按照老年人生理、心 理 特 点 进 行 设计 , 为老年人住养、生活护理提供方便的设施和服务。 养老设施建筑应按养老设施性质类别设计。可以一种护理方式为主,兼顾其他护理方式进行设计,也可按养老结构,包含各类护理方式进行设计。 养老设施建筑空间、配件、设备设施的尺度设计,应考虑老年人功能衰退后的人体尺度和使用轮椅或需要护理的情况。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要求。2 术语 养老设施 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为老年人(年龄 60 岁以上)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含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设施。 福利院、敬老院 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_munity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养老设施,设有生活起居、文 化 娱 乐 、 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老年护理院 nursing home for the elderly收住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并为其提供起居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老年公寓 sheltered housing for the elderly 以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成的生活单元为基本成分单位,具备餐饮、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体系的养老设施。3  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应配置与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养老设施。其总床位数不应小于人口规模的 2‰。 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养老床位数量分为两类,床位数大于等于 100 床的为甲类;床位数小于 100 床、大于等于 50 床的为乙类。 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 3 个等级。 养老设施的设置应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和周围设施情况而定,居住区可设福利院、老年公寓,居住小区可设敬老院、老年护理院。 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级:≥40m2;二级:≥30m2;三级:≥25m2。注:1. 床系指接待老人数。2. 老年护理院每床建筑面积可略低于上述指标。 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 40m2。4 总平面设计 基地选址应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城市医疗点,环境优美,远离噪声和污染源,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过大、过 多 的 高 差 ,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 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 主要道路应有足够的夜间照明设施,并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