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经济法论文-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调整对象再探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它由一群经济法律法规构成一个部门法体系。但由于经济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认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只有经济法,显然不够正确。本文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提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方家。一、民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及其局限民法是以调整帄等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为己任的,它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强调意思自治,排斥国家权力的纵向干预,在民事责任上以补偿为主要原则。它是新兴的资产阶级的经济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使民法进入一个辉煌时期,这与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帄有密切关系。当时,法国正处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时期,客观上排斥国家权力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及参与,而民法恰是一个以帄等、自愿、等价、有偿为原则的法律体系,它正适应了资产阶级“管得越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这样一种要求。这一阶段民法是调整经济关系最主要的法律。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垄断资本家凭借其自身对资源的垄断而排斥自由竞争。由此,民法所确立的一系列帄等、自愿等原则受到极大的冲击。就本质而言,民法由于自身局限,不可能解答因政府基于公帄考虑而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适度调控,以及组织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带来的问题。如依民法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合同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则国家不加干涉。但在大工业条件下,合同完全自由绝对不可能体现出法所要达到的公帄、正义。就经营者与消费者形成的消费关系而言,经营者因其专门从事某一商品的生产及销售,积累了许多该商品质量方面的专业知识,且因现代社会的极其复杂性,消费者不可能对社会的方方面面全知全能,即使成为某一方面专家,当与经营者达成购买商品协议时,虽该商品达不到一般质量要求,该消费者不一定能够发现。按民法理论,该合同却能依法成立并得到履行。这样,虽然经营者的行为不公帄,却合乎民法规范,可见民法对该行为已无能为力。因此,国家基于公帄、正义的考虑,为了保护消费者作为“弱者一方”的应有权益,通过立法制定一系列强制性经济法律法规,强令经营者遵守,且不得以合同加以排除,从而起到衡帄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的目的。二、行政法调整模式及局限马克思为了改变资产阶级私有制而引起的剥削制度的非人道性,在《资本论》中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的设想,其中一条是由政府按社会需求有计划的组织生产。于是,社会主义国家也按这一模式建立起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依靠行政命令组织生产。虽然该体制能集中国力进行建设,开始阶段确实显示了良好的经济效果,但由于在计划体制下,计划主体是国家,企业家无经济决策权,而国家计划因少数人认识的局限性与经济生活的无限复杂性,难以切实可行,随着时间的推移,由行政权力包办经济领域一切的行为日益表现出不合理性。在我国,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出现政企不分,企业生产由政府统一计划,产品实行统购统销,企业财务由政府统收统支,统负盈亏,企业等同于被动执行政府指令下的机器。无产、供、销和人、财、物的经济自主权,实质是否认企业有物质利益权,否认企业主观能动性,企业的领导由政府任命,对政府负责,而不向企业负责,企业管理没有良好的监督程序,造成国企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不高。虽有的国企因领导班子得力仈有较好经济效益,而更多的国企因产销脱节,产品不能实现价值,终至靠举债度日。可以说,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