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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案剖析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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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案剖析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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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案剖析材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玩忽职守案剖析材料刑事诉讼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案例分析[案情介绍]×年×月,某市区公安分局向区检察院提请逮捕盗窃犯徐X。提请逮捕书称:被告徐X,利用搭乘货车之便,将火车上一捆长360米的尼龙布匹偷去,构成盗窃罪,请依法批准逮捕。区检察院以布匹单位不详,无法估计数额大小为由,认为事实不清,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公安分局提出复议,区检察院仍以无单价,数额无法计算为由,未采纳公安机关的意见。于是区公安分局向市检察院提出复核要求。经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徐X盗窃事实已被证实,虽然单位尚未查清,但仍应视为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应批准逮捕。并函告区检察院,同时又用电话将这一决定告诉区公安分局,请其直接与区检察院联系。区公安分局接到电话的当天下午,便开具逮捕证,逮捕了徐X。区检察院认为区公安局违反诉讼程序,不同意开具《批准逮捕决定书》。结果犯罪嫌疑人逮捕了,卷内却没有《批准逮捕决定书》。[问题考查]区公安局和区检察院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外?理由是什么?[答题示范]区公安公局未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就开具“逮捕证”逮捕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诉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据此可以看出,。因为逮捕犯罪嫌疑人,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严格法律程序,才能保障公民权利和执法的严肃性。而本案中的公安机关,在没有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情况下,仅凭市检察院的一个电话,就开具“逮捕证”逮捕犯罪嫌疑人,不符合严格依法办案精神。同时市检察院的电话通知,仅是行政上的工作方式问题,而批准逮捕决定是法律上的诉讼程序问题,二者不能混淆。区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明确提出要依法逮捕后,发现公安分局已经执行逮捕,便不签发批准逮捕决定书,这也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区检察院不能以公安机关已经违法而拒开批准逮捕决定书,也就是说,区检察院不能以违法的行动去抵制公安机关已经出现的违法行为。而应该在指出区公安机关违法执行逮捕人犯后,按照上级检察院的决定,及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将决定书尽快送达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案件二:[案情介绍]刘某某,男,28岁,原系某县农民,刘某某一贯游手好闲,好吃懒做,并有小偷小摸行为,受到了村长徐某的多次批评教育,因此,刘某某对村长徐某怀恨在心。于是他于某年12月某日夜间写了一张侮辱、诽谤徐某有男女关系问题的大字报,贴在村委会的院墙上。为了搞臭徐某,刘又勾结本村对村长有成见的张某和王某,于10天后的一天夜间,又书写了3张侮辱诽谤村长的,与前次同样内容的大字报。村长徐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刑事自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在核实案情的基础上,予以开庭审理。[问题考查]什么样的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答题示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可见,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起诉只是从属于被害人的起诉权的。是对被害人起诉权的补充和保障。自诉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案件:(1)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刑法》第145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179条规定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第182条规定的虐待案(但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伤害案(《刑法》第134条第1款中有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遗弃案(《刑法》第183条)等。(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所有这3类案件的被害人均有权依法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案件三:[案情介绍]1996年12月份以来,某县城风传出现了一个色魔,专门在晚间袭击、奸淫下夜班的单身女工,但一直没有受害人报案。1997年1月10日,青年女工崔某到县公安局报案,声称自己在前一天夜里下班路上被歹徒击昏后强奸。崔醒来时已经是清晨了,发现自己被放在离被袭击地点很远的一条胡同里。公安局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故没有立案。1997年1月13日,崔某来到县人民检察院,讲述了自己受害、报案的经过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处理此事。[问题考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是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