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纳人亲属制度的结构与婚姻家庭悖论的终结
作者:蔡华
每一个民族的文化都是她的思维工具,又是她的思想囚笼。
倘若说人是组成社会的分子,那么由亲属关系连接起来的人群便构成了社会的细胞。但是这个细胞是什么呢?就是人们所熟知的家庭吗?什么是家庭?它是怎样产生的?近两个世纪以来社会文化人类学家为求证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对全球不同民族的亲属关系模式进行了大量的田野考察和分析,提出种种假说,付出了移山心力。
. 摩尔根从一八五O年代末期起,开始关注亲属关系问题。对他当时可能搜集到的材料进行了比较研究。从对那个时代所称的“原始民族”的观察中,人们意识到各种社会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别。怎样从这些文化差异中去思考人类文化现象的统一性呢?十九世纪,作为重要思想潮流的生物进化论提供了一种思维框架。在它的影响下,当时的研究普遍倾向将共时中观察到的差异纳入纵时的统一中。摩尔根的著述典型地反映了这种思维定势。他以亲属关系的组成方式区分社会,认为“原始社会”的组织以亲属关系为本。与此相对,以西人社会为代表的现代社会却以政治关系为基础。由此提出一套人类社会单线进化的假说。他认定西方的亲属制度代表着最高最复杂的发展阶段。其他民族的不同制度则可能是整个人类历史上皆曾经历过的,是人类童年时代的特征。因此这些现象的性质是完全对立的。
至二十世纪三, 四十年代,持这种立场的人不是实事求是,而是扭曲观察结果,牵强附会,以使事实屈从于理论假说。杜撰出诸如所谓人类蒙昧时代的“原始杂交”、“群婚”等概念;排列出一套人类自其源头至今各个历程的图画。随着民族志材料的不断丰富,这种假说越来越难以为继。虽然;摩氏的理论在新材料的支持下被坚持严格实证科学原则的学界所抛弃,但是人们却在亲属制度是认识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考察对象这一点上获得共识,从而建立起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摩氏是当然的开山鼻祖。
进入二十世纪中叶,民族学田野考察者的足迹覆盖了地球的绝大部分地区,在已知的各个民族中,不论技术和经济发展程度如何,婚姻和家庭现象都普遍存在。例如印度洋的安达曼人、南美最南角的弗莱基人、巴西中部的南比夸人、南非的布须曼人,当时都是半游牧的小群体,几乎无政治组织可言,不知纺织和陶冶,无固定居所。然而在他们那里唯一堪称社会结构的便是家庭。观察者毫不费力就可识别婚姻的存在。并且往往是单偶制。除此之外,各种民族志都肯定地报告在被观察过的每个民族中,总有一部分亲属,在他们之间,性关系是被禁止的。最后,另一个被测定的普泛现象是两性的劳动分工。 C. 列维-斯特劳思以上述基本事实为依据,从当时占有的材料中检测到与上述四类现象有关的各种因素在逻辑上可能成立的几乎全部排列组合。从而肯定了单偶婚、核心家庭、近亲性禁忌和两性劳动分工是人类行为中的四个常数。
1 Lévi-Strauss C., "La famille", in Le regard éloigné, Paris, Plon, 1983.
在审查前人的失误之后,他另辟蹊径,力图从共时并存的差异中去探究共时现象中的普遍性。多偶制和多偶家庭的存在,关于近亲性禁忌,有的民族禁这一部分,有的禁那一部分,两性间的劳动分工也因社会而异,就证明这四个普泛现象并非出自人类自然属性的要求,均系文化现象。于是他提出的问题是:既然核心家庭并非自然规律所致,那怎么解释几乎全部社会中她都无所不在呢?
从近亲性禁忌入手,列氏把这类在动物行为中也存在的现象视为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化状态的连接体。他赞同并引用一个半世纪前泰勒的名言:“要么与外人婚,要么遭外人杀。”在他看来,倘存在着其成员自相交配的生物家庭,那么她将是一个封闭的集团,随时为无知、惶恐和仇恨所苦。
他通过这些常数的否定含义的对立面对这些常数进行剖析。将近亲性禁忌颠倒过来,便是规定谁有与谁结婚的权利。同理,某一个性别的成员被指派某些劳作,无疑这类劳作对另一性别便是禁止的。家庭亦然。不论何处何时,家庭的存在本身都引起近亲性禁忌,使部分人之间的结合成为不可能,或至少是可斥责的。
为回答上面提出的问题,必须说明什么是家庭。在考察家庭时,列氏明确指出,他的定义不是从各类不同社会中收集的资料出发以归纳的方式作出,也不是仅仅局限于他自己的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情形,而是建立一个由一眼便能看出的那些不变特性构成的模型。家庭这些特征中的第一个就是“家庭源于婚姻”。2 同上,页71.
这样一来,四个普泛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便是近亲性禁忌加要求两性合作的两性劳动分工导致婚姻出现,继而构成家庭。可是进一步的分析很快表明“如果要说是每一桩婚姻都导致一个家庭诞生,那么毋宁说是家庭、更确切地说是众家庭产生了婚姻。婚姻是众家庭所拥有的、使它们互相联合在一起、为社会所承认的主要手段。3 同上,页75.
于是在对这四个常数间的关系推导的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