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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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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0.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摘要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对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一种例外和补充。作为一项事后的司法救济措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作出更完善的规定。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适用范围构成要件作者简介:张繁荣,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干部。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37-02 一、揭开公司面纱的涵义揭开公司面纱,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或刺破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投资人之所以利用公司形式,原因之一就是公司股东不必直接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股东与公司债务之间存在一道屏障,这道屏障在法律上就称之为“公司面纱”。但是,公司面纱的保护作用并不是无限的,其被用于合法目的是维护公司独立人格的前提。二、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立法实践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公司法》颁布实施以后,公司法律制度得到确立和发展。伴随着公司法人制度的发展,我国也出现了类似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1985年8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的规定开我国揭开公司面纱的先河。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其中第6条规定:“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一规定尽管还不完善,但它却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随后,在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发布的《关于行政单位和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的《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8年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都有类似的规定。但是,总的来说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还是比较少的。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在《公司法》中确立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第64条又对一人公司作了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为单个股东所有,若其财产不能独立于股东,那么其法人的独立地位也就不能保证。三、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法中已经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但对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却未明确规定,而学者在对适用范围进行归纳时也是众说纷纭,但基本上包括如下场合: 一是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在实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公司资本作为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最低担保,对公司债权人相当重要,公司资本不足将会严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公司资本不足应理解为将公司资本与公司经营之事业及其隐含的风险相比非常小,或者与公司经营之规模相比非常之小。同时,衡量公司资本是否充足应以公司设立时为准。二是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股东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股东通过丧失其投入公司的资产的所有权而获得股权,且其对公司的债务只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若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来回避合同的义务,将会严重损害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三是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常常负有某些法律上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而股东常利用公司法人的面纱规避这些义务。如股东为逃避自己的财产免予被强制执行而设立另一家新公司,并将财产都转到该新公司,此时,应当否认该新公司的法人格财产认为该股东所有。四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即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财产、业务或者组织机构混同等等。四、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一)司法实践中对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把握和理解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公司法人格否认或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只是对之的修正与补充以及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宗旨的维护。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在具体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中才能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只要公司的财产还能够清偿对特定债权人所负的到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