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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物权法考点解析、建筑法考点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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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物权法考点解析、建筑法考点解析).doc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19/9/13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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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物权法考点解析、建筑法考点解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物权法考点解析、建筑法考点解析)一、物权法考点解析 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10、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14、物权的取得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16、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三种特殊交付: 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18、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1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20、物权的保护方式:确认权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损失赔偿。这些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二、建筑法考点解析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 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建设工程企业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8、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勘察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9、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10、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