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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jianjian401 2019/9/14 文件大小:1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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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商标法最新修订内容————————————————————————————————作者:————————————————————————————————日期: 商标法的最新修订内容? 《商标法》三修最新评析1、商标构成要素中,新增“声音”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2、知名商标或可请求依照驰名商标保护。“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3、确定工商、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多轨制。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4、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5、将商标抢注中“代理人、代表人”扩大解释的行政审查规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6、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保密义务”、“禁用注册商标告知义务”、“抢注商标不得代理义务”、“禁止超范围申请义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7、新增“一标多类”商标申请流程,明确商品分类表适用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8、明确商标注册审理期限:9个月。“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9、商标注册申请未提交补正,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10、相对禁止条款适用中,异议人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