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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职律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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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职律师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7 2019/9/14 文件大小:7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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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对公职律师的管理监督,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以及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省内各级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省司法厅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活动的监督、指导。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继续教育培训、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第五条公职律师根据《律师法》从事本单位、本系统法律事务,享有与社会执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第八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山西省公职律师申报表;(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四)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并提供以下证明,内容包含:1、申请人在编在岗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等相关情况;2、申请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第九条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我省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也可以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第十条省司法厅和设区的市司法局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省司法厅完成公职律师审核颁证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函告省律师协会。第十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可以向其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满十五年;(二)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依照前款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厅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四)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第十四条公职律师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由所在单位提请注销,收回公职律师证书,并将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