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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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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docx

上传人:ogthpsa 2019/9/14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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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发布单位】广东省【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97号【发布日期】2014-01-15【生效日期】2014-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朱小丹2014年1月15日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碳排放管理活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的发放、清缴和交易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碳排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支持本行政辖区内企业配合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统计、价格、质监、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开发林业碳汇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引导企业和单位采取节能降碳措施。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推动全社会低碳节能行动。第二章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第六条本省实行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制度。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控排企业和单位);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工业行业企业为要求报告的企业(以下简称报告企业)。交通运输领域纳入控排企业和单位的标准与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根据碳排放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分批纳入信息报告与核查范围。第七条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应当按规定编制上一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委托核查机构核查碳排放信息报告,配合核查机构活动,并承担核查费用。对企业和单位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报告中认定的年度碳排放量相差10%或者10万吨以上的,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进行复查。省、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抽查,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在本省区域内承担碳排放信息核查业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与开展核查业务相应的资质,并在本省境内有开展业务活动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从事核查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业务,对所出具的核查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碳排放核查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配额发放管理第十条本省实行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制度。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含扩建、改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以上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企业)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企业和单位经省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可以申请纳入配额管理。第十一条本省配额发放总量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结合本省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配额发放总量由控排企业和单位的配额加上储备配额构成,储备配额包括新建项目企业配额和市场调节配额。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制定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