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员工队伍相对稳定、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正式签约和试用期员工。
第三条离职的种类包括:辞职、自离、辞退(解雇)、试用期不合格、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
第四条员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的,应至少提前30天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参与公司重大技术项目或商务项目、担任重要职能工作者最迟应于拟离职时间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试用期员工辞职应提前3天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
第五条拟离职员工若未被允许私自离开岗位,按旷工处理,所在单位(部门)应及时与本人联系,超过1个工作日必须书面上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因旷工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职责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根据岗位责任应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如所在单位未按时报告,造成工资或其他福利继续发放的,所发额度从所在单位领导工资中扣除。
第六条凡因违纪辞退、解聘的员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补偿。
第七条违反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因工作能力或业绩无法达到公司所要求的、拟聘人员试用期不合格的、合同目的已实现或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单位(部门)均可提出不续签或辞退(解雇)建议,由员工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直接提出建议,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即将退休人员在退休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二)的内容进行工作交接与清理,若在退休前没有办妥交接手续,对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由
员工所在单位领导(无单位领导的为分管领导)进行赔偿。
第九条拟离职员工所在单位(部门)接到申请后,该单位(部门)领导要积极与此员工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要努力挽留;确实无法挽留住,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条拟离职员工的《员工离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获准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该岗位的人员安排妥当后,安排拟离职员工填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汇办笺》,并到总经理办公室、财务处、工会办公室、安全环保处、供应处、保卫处、物业管理处、党(团)组织管理部门等单位办理相关的事务清理手续和交接工作。
(一)清算在职期间在财务部门的借款、还款等财务账目,退还全额安家费。
(二)对相关工作进行交接与清理,并详细填写《离职资料移交清单》,离职资料包括:与岗位有关的所有文件、记录、资料、U盘、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合同、说明、图样、业务联系部门的联系方式与工作进展状况及待办事项等。
(三)转调人事档案、党团关系、社保关系。离职人员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后一个月内,务必提走档案。若离职后,档案未取走的,公司不负责离职人员病、伤、残之事宜及其它管理责任。在一个月内,离职人员未按期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将资料予以封存,档案管理费用为100元/年,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
(四)为确保物业的正常管理,在公司住宿的人员,在入住前需要向物业管理处交付人民币壹仟元()作为床、书桌、椅子等物品的押金。若拟离职员工是自离、逾期不归或不按正常程序办理退房手续者,房租和物业管理费从押金中扣除,超过2个月的,押金归公司所有。按期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物业管理处退还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