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作者:————————————————————————————————日期: 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 暂行办法 () 为强化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遏制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现根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指建设工程完工后,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的规定,编制、审查、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书的过程。包括实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设计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包干以及其他形式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园林工程、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装饰、房屋维修等工程。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均执行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竣工结算是建设工程实施和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各级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具体执行机构。专业工程竣工结算由各专业部、省主管厅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施工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总造价、计价依据、定额外费用结算办法、施工期间价差调整等有关事宜,并送交当地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审查备案。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可以单项工程为对象,也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在建设工程完工后,工程质量等级核定之前,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书。第七条竣工结算书应由交接双方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交接日期。竣工结算书应包括以下资料:;;;;;、租赁清单及购货发票复印件,租赁协议书复印件;、工期延期联系单;;;第八条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应提交建设单位审查认可。具备工程造价自审能力的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竣工结算审查。建设单位不具备工程造价自审能力的工程,可委托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社会中介单位负责组织审查。第九条竣工结算书审查后,审查单位应编制竣工结算审查说明书,并提交给施工单位。竣工结算审查说明书包括以下内容:、地点;、施工单位;(生产能力或建筑面积)、工程性质及用途;:结构形式、层次、跨度、檐高;;;(按单位工程列出)(1)直接费;(2)价差;(3)间接费及利税;(4)定额外费用;(5)其他。;。第十条竣工结算书的编制和审查,应由执业造价工程师或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审查人员应在编审的竣工结算书上载明本人姓名和资格证号码。竣工结算编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政策。信守合同,遵守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