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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诚律师事务所-规范格式律师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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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诚律师事务所-规范格式律师函.docx

上传人:mkjafow 2019/9/18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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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海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王其芬与郑州市管城区X服装公司劳务纠纷相关事宜的:律师函(2017)豫海诚律函第1086号致:郑州市管城区X服装有限公司,郑州市海诚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其芬(以下简称“我委托人”)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根据调查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贵司拖欠委托人劳动纠纷事宜,今特向贵司致函如下:一、与我委托人确认证实后,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0日,我委托人与贵服装公司达成议,双方约定:我委托人在服装公司试用3个月,其最低工资为每月人民币2000元;试用期结束,服装公司将与王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可在试用期结束后,贵公司在我委托人的多次要求下仍未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贵公司仍接受我委托人继续为其工作,直至2017年10月8日。后贵公司没有说明任何现由便将我委托人的工资于2017年3和4月分别由2500元降至1800和1500元。我委托人多次要求贵公司对此给予书面的合理解释,但贵公司均未予答复。我委托人2017年8月、9月的工资,贵公司也拖欠着未予支付。2017年9月28日,我委托人因贵公司加班所致患病请假两天。后因国庆放假,我委托人便一直在家休息。10月8日,我委托人像平常一样到公司上班时,发现贵公司已安排新人顶替了其岗位。我委托人便找到贵公司负责人,要求公司依法支付拖欠和扣发的工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报销医药费。可贵公司让其回家等待消息,至今未有任何回复。本案涉及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本条是专门针对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所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质疑的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