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劳动用工,充分发挥劳务用工在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及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使用劳务用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不超出人力资源部管控的劳务用工指标;(二)先审批再招聘、使用的原则;(三)统一实行劳务派遣制。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徐港电子有限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派遣到公司内从事劳务工作的劳务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劳务用工分类第四条 公司的劳务用工分为如下几类:(一)临时性的搬运类用工,称第一类劳务用工;(二)退休留用人员称第二类劳务用工;(三)除以上二类人员外,在公司生产岗位工作,且用工期限在 3 个月以上的,统称第三类劳务用工。本文若未作特别说明,均指第三类劳务用工,主要是指来源于具有 2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所派遣的劳务人员。第三章 劳务用工条件第五条 以下情况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一)公司、部门生产经营任务调整,公司不能及时调剂所需人员;(二)公司内不能满足要求的临时性、突击性、季节性较强的工作;(三)需要定期轮换、流动性较大的特种岗位;(四)第二类劳务用工,必须退休前是专业骨干、重大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关键岗位的退休职工。第四章 招用程序第六条 审批。用工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用工原则,提出本部门劳务用工需求,并填写《劳务用工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第七条 人员遴选。经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人员初选,用人部门应积极配合。初选人员后,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组织体检,体检合格方能为公司录用。第八条 录用。确定录用人员后,由劳务派遣公司通知被录用人员,劳务派遣公司出据派遣介绍信。录用人员凭劳务派遣介绍信及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两份,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建立台账,并留存劳动合同一份,再介绍到各部门工作。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九条 公司录用的劳务用工到部门工作前,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上岗前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的人员,方能上岗工作。 3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十条 劳务用工使用期间,用人部门应严格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作为核算劳务费、续用、辞退或其它处理的依据。()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劳务用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并将是否续用的意见通知劳务用工本人和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部决定不再使用的,及时退回派遣公司;需要续用的,由派遣公司出据续派手续,人力资源部进行重新登记。第十二条 劳务用工的连续使用时间,特殊工种不得超过 3 年。 第十三条 劳务用工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用人部门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派遣公司、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汇同及时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劳务用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各用人部门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将其退回派遣公司。第十五条 各用工部门具体安排劳务用工的工作岗位,有权对劳务用工按有关规章制度和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业绩考核。劳务用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部门应作好书面记录,及时经人力资源部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或有旷工行为的;(二)、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