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秘裾辱争年第卷第期· ·
· 证据科学讲堂·
证据法的法域范围
罗纳德··艾伦著汪诸豪李吟蒋毅译
【摘要】法庭科学家和证据法学者所处的是两个不同的世界,就像英国和美国一样,由一种共通的
语言划分开来。虽然在一些重要方面彼此关联,但法庭科学和证据法学作为两个独立的学科,有着各自
独特的构造和演进,关注不同的问题并运用各具特色的认识论。因此,这两个学科之间存在着自说自话
的重大风险。该风险的迹象体现在了法庭科学家与证据法学者之间时常沟通不畅。“证据法”的概念对于
法庭科学和证据法学而言均至关重要,且在这两个学科中均被高频地运用。本文通过聚焦“证据法的法
域范围”之基础概念讨论,希望造成该学科间冲突的个别成因能够明朗化,并诚挚地期盼这样做能有利
于法庭科学与证据法学学科之间更有效地交流。
【关键词】法庭科学;证据法学;证据法的领域;学科间冲突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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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纳德··艾伦系美国西北大学约翰·亨利·威格莫尔特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外,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本文系艾伦教授年月在首届中瑞证据科学国际研讨会
上的主题演讲。
汪诸豪:“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证据法学研究与应用创新团队成员、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
国政法大学讲师:李吟: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蒋毅: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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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主办方邀请我参加本次大会。为此我十分荣幸。能与中国和瑞士的老朋友们见面,并
有机会能够将在座各位的名字与面孔对上号,我感到很高兴。在过去这些年之中,我阅读过本次瑞
士代表团内多名成员的著作并从中获益良多。本次会议的参与者中既有法庭科学家又有证据法学者。
大家平时都会使用关于证据、证明和概率的概念及术语。诚然,正如我昨日在“似真性和概率”研
讨会上所说,法庭科学家和证据法学者所处的是两个不同的世界,就像英国和美国是被同一种语言
分开的两个国家。虽然在一些重要方面彼此关联,但法庭科学和证据法学作为两个独立的学科,有
着各自独特的构造和演进,关注不同的问题并运用各具特色的认识论。由此而言,两者的基础性概
念和术语有着不同的含义。
今天我想就这些差异的不同方面进行更进一步的阐述。含义上的差异涉及我们工作中的那些最
基本假设,因此,这两个学科之间存在着自说白话的重大风险。该风险的迹象体现在了法庭科学家
与证据法学者之间时常沟通不畅,诸如在此类会议上或是在庭审中。至少在美国,证据法领域有时
会无视科学的诉求并时常在庭审中不让科学家做他们想做的事情和说他们想说的话。从科学家的角
度来说,他们常常有这样的困惑,即法学界并不那么乐于接受知识的明显进步。我在昨天研讨会上
的讲述或许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正如我所试图阐明的,即便笼统的概率理论或具体的贝叶斯定理
是科学家们的有力工具,其在法律体系架构中仅仅起到微小作用。实际上,贝叶斯定理在法律体系
中作用不大,其主要价值就是在于启发探索式地辅助诸如相关性之类的补救讨论。我这些论述的目
的是希望使得造成该学科间冲突的个别成因能够明朗化,并且我诚挚地希望这样做能够有利于学科
间更有效地交流。在开始正式演讲前,请允许我强调,我们之中那些来自法律界的代表对“科学”
可能怀有同等混淆的信念,这同样应当被提出来予以讨论。只是我本人并不够格这么做。
我将通过聚焦“证据法”之基础概念的讨论来达成以上目的。“证据法”对于这两个学科而言均
至关重要,而且在这两个学科中均被高频地运用。然而,我认为在这两个学科中,“证据法”的含义
有着显著区别。当然,我并非法庭科学家,所以由我来解释在座各位法庭科学家运用“证据法”时
的想法或许有些冒失。尽管如此,未经过法学专业训练的人士有着一个惊人的共识,即证据法是一
套有关于决定证据可采性和可排除性之必要且充分条件的规则。总体而言,这是几乎所有未系统学
过法律人士所拥有的“法律”概念,包括刚开始学习法律的一年级法科生们。而我和在法学院的同
事们在帮助学生们理解法律及法律系统运行的首要任务便是要将这种观念从学生们的思想中消除
掉。我们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这种观念从根本上来说是错误的,并且我接下来会试图去解释其
错在何处。揭露出这些误解或许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法律分析师们有时会对法庭科学家的主张感到不
耐烦甚至是排斥,而了解法律分析师们的思路则或有助于法庭科学家理解我们不做你们想让我们做
之事时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