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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上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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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上海.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9/18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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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 前言为规范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要求,依据HJ/T76-2001《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和HJ/T75-2001《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特制订本规范。本规范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审核和处理规定(试行)》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通信规范(试行)》一并作为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实施的技术规范。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试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有关排气参数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维护管理要求、验收方法和校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本市重点污染源范围内的火电厂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及生活垃圾焚烧炉等固定污染源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6-1999定电位电解法二氧化硫测定仪技术条件HJ/T47-1999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HJ/T48-1999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GB/T12519分析仪器通用技术条件HJ/T75-2001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6-2001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粉尘,是指燃料和其他物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液体和烟气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第9章的要求,在有效期内的运行,但不包括在检测器污染、故障、系统校正、校验或系统未经校验、未经定期校准等可能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发生异常值时的运行。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是由颗粒物监测子系统、二氧化硫监测子系统、氮氧化物监测子系统、烟气排放参数测量子系统、系统控制及数据采集处理子系统等组成。测定烟气中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硫浓度、氮氧化物浓度,同时测量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量、烟气含湿量等参数;计算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速率;显示和打印各种参数、图表并通过数据传输系统传输至管理部门。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位置要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安装在能准确可靠地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状况的有代表性的位置上。其功能应符合:(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浓度监测;(2)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3)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