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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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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docx

上传人:miao19720107 2019/9/18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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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甘肃省【发布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24号【发布日期】2016-06-02【生效日期】2016-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已经2016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林铎2016年6月2日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第四条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和重点安置原则。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把退役士兵安置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八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第二章移交与接收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委职能部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到指定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