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总则一章共八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产法目的,适用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内容和任务,有关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作用以及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的产法目的和产法依据的规定。
(一)本条例的立法背景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目前,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889年颂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作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这两部行政法规对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安全生产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已由过去以国有和集体所有为主发展为多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存,特别是私营、个体非公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数量上占据多数,并且出现了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多样化的组织形式,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多样化、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
二是,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面临着严峻形势,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三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
四,社会各界对于生产安全检查事故报告和调查研究处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强烈呼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作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两部行政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有必要要在总结两个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制定该条例高度重视,多次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对送审稿充分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草案,于2006年底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温家宝总理于2007年4月9日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颁布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本条例的立法目的
1、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涉及的面很广,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相应的
“操作规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时限要求、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责任,以保证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在规范的基础上顺利开展,做客观、公正、高效。因此,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制定本条例的基本目的之一。
2、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事故责任者根据其责任性质和责任大小,相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制度。《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生产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安全检查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人的行政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对事故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实行事故责任追究,是安全生产工作所必需的。实践中,很多事故都是人为的责任事故,即“三分天灾,七分人祸”。对于事故责任人,只有严肃追究其责任,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促使人们增强责任心,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避免
3、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近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安全生产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一方面,事故的总量有较大幅度下降。2006年事故总起数627158起,%,死亡人数112822人,%,比上年少死亡14267人。,%。另一方面,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没有发生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事故。仅管如此,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