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2014-11-1017:29【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等文号:人社部发〔2014〕78号发布日期:2014-1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文化厅(局),各驻外使馆、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文化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办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公安、文化等部门应按照《办理程序》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外国人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未按《办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入境及不按工作证明所列事项从事短期工作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将按非法就业查处。各部门要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强化信息沟通,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外国人提供便利。《办理程序》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部门抓紧做好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中英文)和外国人短期工作信息表、外国人演出信息表电子模板另行发放。附件: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文化部2014年11月6日附件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一、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指因下列事由入境,且在境内停留不超过90日的:(一)到境内合作方完成某项技术、科研、管理、指导等工作;(二)到境内体育机构进行试训(包括教练员、运动员);(三)拍摄影片(包括广告片、纪录片);(四)时装表演(包括车模、拍摄平面广告等);(五)从事涉外营业性演出;(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二、以下情形不视为完成短期工作任务:(一)购买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安装、调试、拆卸、指导和培训的;(二)对在境内中标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三)派往境内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处完成短期工作的;(四)参加体育赛事的(包括运动员、教练员、队医、助理等相关人员。但根据国际体育组织要求,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持注册卡入境参赛等情况除外);(五)入境从事无报酬工作或由境外机构提供报酬的义工和志愿者等;(六)文化主管部门在批准文书上未注明“涉外营业性演出”的。具有(一)(二)(三)(四)情形,且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M字签证;具有(五)(六)情形,且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F字签证。三、前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三)、(五)项所列人员每次入境停留时间超过90日的,均应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入境从事季节性劳务、短期劳务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入境进行短期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应持有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及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以下简称工作证明);入境完成其他短期工作任务的,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及工作证明。工作证明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国籍和姓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期限、签发日期等。五、短期工作人员申请入境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工作许可1申请人力资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