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2014 年至2015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如下:一、财税〔2014〕75 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文件有关内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所得税政策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的企业,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六大行业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 1、房屋、建筑物;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5、电子设备。(二)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 年 1 月 1 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申报要求为使政策及时落地,本市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内容,在预缴申报时,企业合理预估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达到 50%(不含)以上比例,可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符合优惠政策条件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准确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且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二、财税〔2015〕10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9 号文件有关内容(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