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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docx

上传人:q1188830 2015/12/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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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析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

摘要:上世纪90 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的发展人民权利意识提高以及医院经营的市场化等等原因,我国医疗事故纠纷明显上升趋势,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在1998 年与住房物价成为消费者投诉最多的三大问题之一。我国当前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体系相较于过去有了很大的完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新的案例的不断出现,现有的鉴定制度不可避免的逐渐显露其弊端。所以对制度的完善是必要的。本文介绍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概念、特征和意义,并阐释了现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法律属性。在对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律制度的历史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对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从鉴定机构、鉴定主体、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该研究旨在引起对该制度完善的重视和发现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中在鉴定过程中存在弊端的成分,在此基础上给出了理由和合理的修改建议。
关键字: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主体;鉴定程序;鉴定结论;
Abstraction:This thesis introduces the concept,characteristics and significance of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explain the legal property of the current Medical Malpractice conclusions. Defects on accrediting body,identification of the subject,evaluation program  and expert conclusions are analyzed based on the history of our legal system Medical Malpractice retrospective on the existing legal regime Medical Malpractice existing and presented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Key words:Medical Malpractice; Identification of the subject;Evaluation program; Expert conclusion;
随着社会医疗技术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增强和维权意识的觉醒,医疗纠纷的涌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医患关系紧张是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直面和解决的问题,而医疗事故鉴定是医患纠纷处理的重要证据,也是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核心问题。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实施以来,在一定时期内对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在实践中也备受质疑,凸显其在立法上的局限性和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鉴定结果公正性不足,鉴定主体选任不合理及法律责任制的缺陷,鉴定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及必要的监督等方面,这些都极大的影响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概述
(一)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概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专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根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对于委托人委托要求认定的具体医疗事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对事故进行鉴别检验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专家评议活动”[1]
(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特征
根据国务院制定于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2002年9月1日发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具有以下的特征: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特定的,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只能由医学会组织,而不再是卫生行政部门。医学会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医学社会团体,即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
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主体是专家鉴定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是经过严格程序筛选符合鉴定专家入库要求的人员,产生于双方当事人的抽签,具有随机性。专家库成员在未获准进入专门的专家鉴定组时不具有独立进行鉴定的资格,专家鉴定组只能在医学会的组织下进行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方式为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二种方式。《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