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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aisheng191 2019/9/19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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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一:青岛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实 施 细 则 草 案(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协助青岛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青岛市现有租赁公司及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等,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施工机具。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及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并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第 4 条 青岛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对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拟订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文本,建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平台等。具体工作由青岛市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在青岛市建筑业协会领导下,负责办理青岛市内施工机械租赁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第 5 条 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二)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赁后服务要求的建筑施工机械维修保养基地和维修检测设备;(三)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赁后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五)其他应当满足的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条件。第 6 条 对于经审查符合下列第 7 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由专业委员会报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并颁发行业确认证书,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可申请延续确认,建筑施工承租方应当从取得行业确认证书的租赁企业承租建筑施工机械。第 7 条 行业确认证书等级的划分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青岛市建筑租赁行业的实际情况,将行业确认证书分为二个等级。(一)出省和跨行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申请行业确认,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 300 万元以上;3、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不少于 30 台套或不低于 1200 千瓦;4、维修保养基地面积 4000 平方米以上;5、经专业委员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2 人,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 9 人;6、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委员会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7、拥有必备的检测设备;8、申报当年及上年度未发生重大事故。出省和跨行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行业确认,具体工作由专业委员会负责审查并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审批确认。(二)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申请行业确认,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 150 万元以上;3、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原值不少于 200 万元;4、维修保养基地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5、经专业委员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8 人,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 5 人;6、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