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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报告书.doc

上传人:qiang19840906 2019/9/20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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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秋杰、李帅诉孙亮亮合同纠纷案结案报告书委托人:秋杰、李帅(原告)对方当事人:孙亮亮(被告)主办律师:王贵田、梁秀云(实****案由:合同纠纷审理机关: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结果:(2018)皖0123民初215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肥西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3月16日签订的《我家菜园私房菜转让协议》继续履行,双方对此表示同意;二、由被告孙亮亮自愿退还两原告转让款共计陆万伍仟元整。其中由被告给付原告秋杰叁万伍仟元整(¥),该款项被告同意于2018年6月16日之前转至秋杰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由被告给付原告李帅叁万元整(¥),该款项被告同意于2018年6月16日之前转至李帅微信账户;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两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现本协议已生效并履行。案情简介:两原告诉称2018年3月10日,原告在网上看到一则“高新区格力公司十字路口饭店转让”信息,信息显示:位于格力公司十字路口有一适合餐饮美食、面积为380平方米、目前正在经营的饭店欲转让。信息内容描述十分诱人,原告依该信息与被告联系,被告言词诚恳,出于对被告的充分信任,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与被告签订了《我家菜园私房菜转让协议》,原告按约支付给被告18万元转让费;2018年3月2日合肥市国土局致函省行管局案涉土地涉嫌改变农用地用途,已列入全国土地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改行动督办项目,案涉饭店就座落在案涉土地之中。早在2017年12月15日案涉土地主管部门发出通知要求督促有关单位包括案涉饭店在内的各租赁单位尽快撤出,2018年2月10日安徽省接待服务技术培训中心书面通知包括案涉饭店在内的各租赁单位在春节后撤出,2018年4月10日经与案涉土地主管部门省管局、合肥市国土局、肥西县政府协调,安徽省接待服务技术培训中心再次通知各租赁户务必在3个月内撤出;被告明知自己的饭店已在撤出土地范围内,为转嫁饭店近期必须撤出的损失,仍隐瞒事实在铺铺旺网(网站编号:)上发布“高新区格力公司十字路口饭店转让”信息,并与不明真相的原告签订饭店转让协议,致原告经营饭店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欺诈行为致原告损失巨大,原告遂诉请:依法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我家菜园私房菜转让协议》;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转让款18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案于2018年4月25日被立案受理后,肥西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中,我们代理原告***并提交了起诉状、代理词,多次与主审法官、原被告进行沟通。庭审中主审法官主持了调解,达成了一致意见,支持了我方主要诉请。本人代理意见因被告欺诈,该协议应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本协议名为设备转让协议,实为饭店经营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为3月16日,而2018年3月2日合肥市国土局致函省行管局案涉土地涉嫌改变农用地用途,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