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号:201514220115姓名:刘庆垒班级:15法一民事起诉状原告:韩刚,男,汉族,1964年出生,身份证信息:XXXXXXXXXXXXXXXXXX,地址:湖南省XX市东湖区,电话:XXXXXXXXXXX被告:郑博,男,汉族,1971年出生, 身份证信息:XXXXXXXXXXXXXXXXXX,地址:湖南省东湖区,电话:XXXXXXXXXXXX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未还借款人民币71万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告借款人民币98万元给被告,被告拒绝履行后续还款义务。1、原告给好友被告借款人民币98万元投资做生意,2012年1月2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韩刚借款人民币玖拾捌万元帮助一方郑博,期限五年。,第一年从借款日第二个月起,甲方每月还乙方人民币一万元整,第一年还人民币十二万元。第二年起,甲方每月还款两万元,一直到第五年还清。3、该笔借款是甲乙双方以前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以前所有的借据和协议作废,以此协议和借据为准。”2、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9月22日,被告共偿还借款26万元,2013年9月22日至2013年10月22日,被告仅还款1万元;自2013年10月22日起,被告未再履行后续还款义务。原告于2012年10月16日、12月10日、12月24日三次发送函催告,被告仅对原告第一次催款函予以书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为了保护原告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借款合同,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未还款债务人民币71万元。被告根据《合同法》应付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1,订立合同时,原被告曾约定口头三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