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自来水供水合同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水、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用水地址和用水性质(一) 用水地址为:(二) 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物价和园区批准的用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执行。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一)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二) 供水人保证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牛活饮用水卫牛标准》。第三条用水计量,水费结算(一) 供、用水k方按照计费水表的计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二) 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可实行分类计量,供水人应予允许;若不同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可参照同一类别水价计价收费。(三) 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水费提示的日期前交清水费。第四条供、用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供水人应保证用水人水源主管道管径满足110mm,其附属设施水表以前的管路,由供水方负责维护管理,供水人水表以后管路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水方负责维护。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一) 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用水(二) 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三) 因用水人表井被占压、损坏及因用水人造成的表停、表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3个月最高用水量估算本期用水量水费。如用水人3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则按当年的刀最高用水量加倍计收水费,以后核查实际抄度的,已缴纳的水费多不退少照补。(四) 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园区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园区主管部门。连续超过24小时仍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和用水人共同解决供水应急预案,以保证用水人的牛产需要。(五) 供水人应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全天候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人责任范围内的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六) ,供水人负责复核、校验,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七) 供水人应按有关规定,维护管网日常运行,定期进行管网检测,保证用水人管网的水质、水压合格率,确保供水安全。第六条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一) 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供水标准向用水人供水。(二) 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三) 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四)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纳水费。(五) 保证计费水表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六) 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七) 除不可抗力因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开关(用水人消防栓)。(八) 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三个月超过水表常用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用水人承担工料费。用水人月用水量连续三个月低于水表常用水量时,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