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的回顾与展望
[摘要] 我国于2001年制定并实施了首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速度逐年加快,经济结构不断改善,产业结构更趋合理,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本文对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的前景进行了分析与展望。
[关键词] 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回顾展望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实践性问题
1、促进西部地区发展的作用不够明显
据统计,2001年-2010年期间,,支持了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积极的效应。但总体来看,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东部地区相比,差距没有缩小,反而在逐步扩大。“十五”%,%。从居民纯收入来看,以甘肃省为例,2004年至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由7377元增加到10969元,但占全的比例,%%。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852元增加到2724元,占全的比例,%%。西部地区居民收入与全国尤其是发达地区居民收入的差距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2、享受优惠企业范围较窄
从目前的情况看,西部省份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呈现出“四多四少”的特点,即老企业多新企业少,大企业多小企业少,资源类企业多高新技术企业少,国有企业多民营企业少。而且主要集中在电力、制药、有色金属、钢铁、煤炭、农林业等行业。由于西部地区企业普遍盈利能力较弱,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中主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是盈利企业才能享受到,加上有国家鼓励类项目、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等条件限制,不少企业(尤其是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实际上难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优惠力度不够吸引程度下降
原来的优惠是由法定税率33%下降到15%,新税法实施后,由25%下降到15%,优惠力度明显不如以前。加上企业所得税优惠只是对于盈利能力强的企业才具有较大吸引力,尤其是基础设施等企业需要较长期限才能实现盈利,目前的税收优惠对于企业的吸引力度不够,不利于加快西部地区发展步伐。
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的前景分析与展望
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的一揽子税收政策。在关税政策方面,《通知》规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将另行发布。《通知》还明确,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据了解,上一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