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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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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9/23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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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市现行的《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现行办法)自2000年实施以来,已有十年,随着国家生猪屠宰制度的不断完善,如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制定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分别于2008年8月1日实施。为了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拟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为使修订工作切实符合我市实际,现公开征求《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献言献策,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直接在本网站留言;(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文教法制处(邮政编码400015),信封上请注明“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fsc63898250@。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年九月十七日附件: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管理原则]本市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乡镇行政区域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点。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工商、质监、食药监、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管理机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生猪屠宰监管队伍建设,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和猪肉质量抽检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定点与设置第六条[设置规划]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制订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布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备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数量,能够由生猪定点屠宰厂保证生猪产品供应的地区不得设置小型生猪屠宰点。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设置规划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布点规划。第七条[选址原则]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居民稠密区、公共活动场所、动物养殖场并处于下风向。第八条[生猪屠宰厂设置条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八)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生猪屠宰点设置条件]小型生猪屠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和必要的屠宰设施设备;(三)有经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五)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六)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备案通知书;(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报审批]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