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金茂(北京)置业有限公司
金茂北京威斯汀大饭店
整体节能合同能源管理
项目合同
2012年12月15日
于中国福建龙岩市
说明:
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由两部分组成:
主合同
附件一,技术方案
主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甲方
(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金茂北京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陈晓光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7号
电话
010-59228888-7586
传真
电子邮箱
chenxiaoguang@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节能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上海东方低碳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龙胜平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胡涛
通讯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东湖路9号地产大厦13层
电话
021-54051618
传真
021-54051611
电子邮箱
hutao@
开户银行
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帐号
2900000010120100175245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金茂北京威斯汀大饭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整体节能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合同能源管理”指节能服务公司(即乙方)与用能单位(即甲方)以契约形式约定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建设期”指乙方自合同生效开始对节能项目进行建设直至竣工验收交付甲方所需要的期间。
“效益分享期”指节能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甲方并经节能量测量与验证后双方共同分享节能效益的期间。
“验收期”指乙方在节能项目完工后甲方逐项对能效改善方案(ECM)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
“竣工日”指所有节能项目建设完成并按照约定的标准验收合格之日,在本合同中是建设期与效益分享期的分界日。
“能耗基准”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生产装置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节能量”指就一个项目而言,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节能量测量与验证”是对节能改造前后消耗模式和数量进行记录分析,对比相关数据,据以检测和确认改造所带来的能耗减少的数量。
“设备”指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设施、设备、仪器、材料,包括该等设施、设备、仪器、及/或材料的附属物、添附物、附着物等。为免疑问,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合同约定时增加的设备。
“节能效益”指指根据双方确认的项目节能量乘以各方确认的各项节约能源或物资的单价,得出的因本项目而双方所合计获得的经济效益。
“保密信息”指包括但不限于:与商业秘密有关或属机密性质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磁盘、硬盘、闪存、光盘、、录音、录像或者其他储存媒介)记录或储存之任何具专有性质的技术性及/或商业性的信息;与各方业务、财产、财务或其他事项有关之信息;与本合同条文和标的物有关之信息;与达成本合同之磋商有关之信息,以及与本合同日期后各方之间任何磋商或通讯与本合同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修改,补充,终止,解除等)之信息。
第2节项目期限
本合同期限由项目建设期和效益分享期两个阶段构成,自本合同生效起始,至 2021年12月31日止。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5个月,自本合同生效起至 2013年12月31日止。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所有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的次月,即 2014 年 1 月 1 日,效益分享期为 96 个月。若单个工程项目的节能效益测试完毕的具体时间早于2013年12月31日完毕的,所有工程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均自2014年1月1日起算。
项目建设期、效益分享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调整,除非双方书面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 2013 年 12月 31 日前完成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项目建设竣工日期可做相应的调整,且效益分享期调整为:自全部能效改造方案通过双方验收完毕之次月起至第 96 个公历月届满之日止。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事件,乙方通过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并经双
方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