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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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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uhuixin1314 2019/9/23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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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衢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市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包括柯城区、衢江区、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巨化)及市公安、交通、水利、环保、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区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各类工程需要利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建设部门统一安排调剂。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有关业主,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核准手续,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老城区(含南区)、市经济开发区、衢化片区、西区范围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衢江区政府负责衢江新区范围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处置地点、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四)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8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管理要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第十一条 [运输建筑垃圾要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有关业主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二条 [运输单位要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送,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清运时间内自行组织力量或委托专业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做好车辆运行线路沿途的污染清理工作。第十三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