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8
文档名称: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doc

格式:doc   大小:33KB   页数:1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doc

上传人:wxc6688 2019/9/24 文件大小:3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发布文号】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发布日期】2003-10-17【生效日期】2004-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工程中介服务业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本条例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第三条从事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原则,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县级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小城镇的建筑市场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进行建筑市场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向社会公布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实施检查的情况。第二章建筑市场准入  第六条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大型、省重点建筑工程的报建手续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建筑工程的报建手续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第七条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一)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建筑装修;  (二)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  (三)预制构配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代理;  (五)工程项目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真实、有效的文件。  第九条第九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大型和省重点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按照管理权限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条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四)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所配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符合建筑工程项目的要求;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法定部门审查合格;  (六)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经签订委托合同;  (七)已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进度需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省外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招标代理等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位到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省的规定,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相关企业到本省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制定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二百万元以上或者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以上以及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项目;  (二)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