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经2014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公布,共4章25条。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文    号: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类    别:部门规章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9日施行时间:2015年1月1日*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四章附则一、基本信息、扣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扣押的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扣押的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二、适用范围(一)可以查封、扣押的情形:、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二)、应当查封、扣押的情形:、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三)、可以不予查封、扣押的情形:、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公共利益的;、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备注:、扣押排污者已被依法查封的设施、设备。、设备,应当就地查封。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延期情况和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