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颁布的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286 号文)规定的政 府定价项目及定价原则,省计委、省司法厅近日制定《江西省律师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 要求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请认真贯彻执行。附:1.《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附件 1: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 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省 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相关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设立的 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 列法律服务,应按本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代理民事案件;(二)代理行政案件;(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代理仲裁;1(六)代理执行;(七)担任法律顾问;(八)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九)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十)其他法律事务。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 (三)、(四)、(五)、(六)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附件二执行。各律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范围调整本所的收 费标准,并向所在地价格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本办法第三条第(七)、(八)、(九)、(十)项 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协议中载明。第五条 律师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 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及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包 揽诉讼或不正当招揽业务。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委托人提供服 务回扣,向中介人支付案件介绍费或中介费。第六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 务所和聘请方订立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与聘请方协商确定收费,可以按年 度固定收取费用,也可以在收取签约费后按实际工作量另行收费。按年度固 定收费的,律师在为聘请方办理法律事务时可优惠收费。第七条 律师服务费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三)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计时收费和协商收费。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的鉴定费、公证费、办案所需差旅费、案件 材料翻译、复印费等办案费以及律2师事务所代委托人垫付的其它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九条 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第十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包括:办 案所需的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它费用)应 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入帐,并向委托人出具正规收费票据;律师不得以各 种形式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