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T19-2
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
论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重构——从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角度分析
刘峰
摘要:行政诉讼是人为的宪政制度设计的结果,行政权与司法权两种权力运作模式的目标截然不同,这是现实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紧张的根源所在。正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差异性是行政诉讼判决形式改革的基础。在现有的裁判方式中,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应当全面取代维持判决,撤销判决中应规定重作判项,但内容不宜具体,履行判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来决定是否应规定具体的内容,变更判决范围不宜过大,确认判决的存在仍有必要。
关键词:司法权;行政权;判决形式
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07)04-116-07
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是法院对案件终局结论的宣示,也是司法权得以影响行政权的最
直接形式,突出展示了法院在案件结果处理方面的权力和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程度。当前
我国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需要改革,但许多改革的建议均是站在法院的立场,从如何更好地
树立司法权威、便利纠纷的解决角度提出的。笔者认为,从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角度,研
究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应如何变革,能更好地达到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保
护之间的平衡,对当前行政诉讼制度中实际存在的问题,提供更多的解决思路。
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法院设立的初衷,是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者,解决社会纷争,而人类社会的纷争,主要是
民事和刑事纠纷,对应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审判权,一开始就由法院拥有。但行政诉讼与民事
诉讼、刑事诉讼产生的基础不同,行政审判并非法院固有的权力。这从法院的历史发展可以
看出,法院存在之初,并无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是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按宪
政和分权理论建立的,目前还有不少国家尚无行政审判制度。①即使被誉为“行政法之母”
的法国,其行政法院至今仍隶属于行政系统而不归属法院。甚至于被奉为“行政诉讼之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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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2007年第4期
①据考证,至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上只有70多个国家的宪法规定公民可以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提
起诉讼。参见杨海坤:《行政诉讼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页。模”的美国,法院行政审判权力的获得亦被不少学者讥讽为是“攫取国家权力的举动”。①因
此,行政诉讼制度只是在国家权衡行政效率与公民权利等各方面的情形之后,在制度上对解
决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纠纷所作出的选择。源于三权分立,尤其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
分立,使得法院得以从其他权力中独立超脱出来,以一个中立者的姿态对行政权进行审查。
这种选择构成了一国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权和行政权是两种运作模式截然不同的权力。行政权以如何更好地管理社会公共
事务为目标,在专门研究行政权如何运作的行政管理学从政治学分离之初,就是以效率作为
权力运作的基本准则。②其后行政管理学理论经历多次演进,从传统的行政学到行为主义
行政学,再到新公共行政学,直到今天的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理论,许多政治学、经济
学,乃至法学的观点融入其中,行政权的运作也更多地吸收了公民参与、民主理论、社区理
论、公平正义思想、成本收益模式等有益补充,但还是以如何更好地完成既定管理目标为运
作模式,③目标是“追求效能、效率以及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