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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反馈劳动合同应由劳动部门监制(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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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反馈劳动合同应由劳动部门监制(最新版).doc

上传人:junjun2875 2015/12/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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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征求意见反馈劳动合同应由劳动部门监制
征求意见反馈劳动合同应由劳动部门监制
订立劳动合同是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第一道程序,因而也是劳动合同管理中首要的和关键的环节。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该怎样订立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观点■“书面形式”规定符合我国现实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处长刘建平认为,草案作出“书面形式”的规定是符合当前现实的。他说,虽然劳动合同理论上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产物,但劳动合同立法的理念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由于当前劳动力市场的不规范和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倒置,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发生劳动争议后认定劳动关系比较困难,执法实践中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已成为劳动者维权的障碍。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并没有随之提高,甚至在全国范围内呈现下降的趋势。因此,刘建平认为有必要将“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从立法的层面作出规定。■完全排斥口头协议并不现实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李培志认为,书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功能也可以被其他证据所替代,完全排斥口头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并不现实。他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劳动就业形式更加灵活,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以及钟点工等劳动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如果要求所有的劳动合同都以书面形式订立,无疑不符合市场的效率原则;其次,劳动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用人单位经营内容和经营状况不断的变化,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也会相应调整,如果劳动权利义务内容每次变更都要采用书面形式,会因成本太高而不切合实际。从执法实践来看,如果只是一味强调书面合同,执法者可能会忽视没有书面合同的劳动者,他们的维权也将会遇到困难。◎建议■增加必须订立劳动合同条款刘建平说,通观《劳动合同法》全文,并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是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当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大量存在的现实面前显然力度不够,更无法改变劳动合同签订率不断下降的趋势。他建议,草案应该增加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并相应增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条款。这就意味着劳动部门的行政执法,对企业的用工行为进行干预,增加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劳动合同应由劳动部门监制关于草案中“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规定,省会一位读者认为,尽管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并不合理,但劳动者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或者顾虑丢掉工作而不敢向用人单位主张自己的权益,他建议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部门监制,从合同的订立上增加对劳动者的保护。对此,邢台某食品公司负责人孔女士也表示,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草案》这两部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