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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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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9/9/26 文件大小: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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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服务指南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的申请和办理。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43号令)。四、受理机构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市级公安消防支队,地市级公安消防支队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公安消防总队。五、决定机构省公安消防总队。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八、禁止性要求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二)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五)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1、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2、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3、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七)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1、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2、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九、申请材料目录(一)初始注册申请材料清单1、初始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3、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聘用单位同时申请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该项);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无需提供);5、逾期申请初始证明的,还应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二)延续注册申请材料清单1、延续注册申请表2、原注册证、执业印章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劳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无需提供)4、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聘用单位业务很熟悉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的证明材料;5、受聘于相符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参与至少3个完成的精神服务项目证明材料;受聘于相符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工程师,一个年度内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证明材料;6、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三)变更注册申请材料清单1、变更注册表;2、原注册证、执业印章;3、变更聘用单位的需提交新聘用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