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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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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根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根据内容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请区人大常委会调研员、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主任会议每两月至少举行一次。根据需要,主任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五条主任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六条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和“一府两院”提出,办公室收集汇总,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会前征求其他各位副主任的意见并提请主任会议确定。
第七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八条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⑴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决定全年各阶段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⑵依据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决定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讨论需要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督促办事机构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⑶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⑷决定提交常委会的质询案。
⑸向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⑹决定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⑺对需要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推荐人选如有不同意见,及时与提请单位交换意见,待意见比较统一后,再行推荐提名。
⑻向常委会提出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案。
⑼向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任命人员的撤职案。
⑽负责组织实施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人员向常委会的述职评议工作。

⑾负责组织实施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和区直垂直管理单位的工作评议。
⑿必要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实施前的宣传贯彻等准备工作情况,提出审议意见,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对其中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常委会会议作出报告。
⒀检查、督促区人民代表